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创新方法
关键词:论文发表,期刊论文,职称论文,农业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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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监测任务业务量增大,原有以政府环境监测站为中心的检测模式难以胜任当前环境监测工作。我国出现了很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引入社会机构进入市场,打破政府垄断形式,使环境监测市场多元化。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省市为使环境监测机构规范运营出台了相关法律,但通常是对市场准入及监督制裁等方面的规定,立法存在很多缺陷,如市场门槛设置不合理,运行监管体系未形成等。因此,要从合理确定准入门槛,强化运行监管体系等方面完善立法规定,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管理;创新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良好环境呼声的高涨,在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情况下,有的环境监测队伍无法满足民众多样化的环境监测需求,提要环境监测能力需要进行大量的投入,政府存在对环境监测人员数量方面经济投资不足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力,探索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浙江等地成为环境监测社会化探索的排头兵,一些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始自动检测设施运维等方面的监测业务。现已有《计量法》,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指导的意见》《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但大多从每一方面对环境监测社会化做宏观指导,具体实践缺乏细致制度,现有《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开展,由于环保部门没有对社会监测机构的法律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分析环境监测市场发展现状,从专业技能再教育,从业信用等方面阐述对社会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管理的必要性,监督检测人员结构的流动性,推动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1环境监测社会化概述
社会化是公共对公共产品需求增加使政府难以负担,改革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摆脱政府垄断局面。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发挥市场作用,将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环境监测业务,由社会环境监测承担,政府为社会机构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环境监测社会化目的是引入社会监测站外的力量参与共治,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检测服务[1]。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特征体现在主体多元化,服务竞争化,监督责任性。原先环境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不明承担,大多数公共服务产业有重要的私人成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打破原有政府垄断市场局面,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向多元主体共存发展。环境监测工作有政府部门宏观把握,让更多有条件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主体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与环保部门构成,形成网络化结构。我国各级环境监测站隶属环保部,造成地方政府在权利上对环境监测站形成干预,致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以往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的决策者与执行中,同时为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政府难以有效监管提供的服务数据,实施环境监测社会化后,可以使监测机构成为独立法人,遵守相关法律,不受制于任何部门,能避免行政干预,获得监测数据准确性得到保障。监督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效果,使环保部门转为外部监督,更好的规范管理环境监测市场。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体现政府职能的改革,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改革本质是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国主要是由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服务环境监测工作,以垄断取代竞争,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规定,存在权力寻租等情况,竞争机制的缺乏,致使人力等检测资源不足。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可以改变过去政府独大的现象,健全市场平等竞争模式,打破行业内潜规则利益结构。社会检测机构可以变为主动,更新仪器设备,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竞争机制能将实力薄弱的机构逐出市场。
2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现状
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是政府投入主导的社会公益事业,随着社会发展,政府对环境监测数据需求不断增加,仅靠政府部门监测力量难以满足各方需求。对已形成的社会环境监测市场,规范其环境监测领域监测行为,是环保部门亟需思考解决的问题[2]。随着环境监测市场需求扩大,社会监测公司逐渐将业务范围向环境监测延伸,如江苏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环境监测公司超40家,主要集中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苏南各地。面对社会监测机构的快速发展,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修订等相关工作,但目前法律规范文件未出台,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实施技术能力认定,或社会监测机构自发接受相关评估诉求,目前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缺乏统一技术核定,造成某些社会监测机构用降低成本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自2013年起,江苏、浙江等省份环保主管部门相继出台社会去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已出台的管理制度中,各省采取规范市场方式不同,技术监管集中于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评估,建立较为统一的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监管模式十分迫切,可从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及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面入手。
3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环境监测走向社会化发展是大势所趋,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取得迅速发展,但机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人员能力素质不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造成监测机构出现各种问题,必须对监测市场进行规制促进良性发展。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推进,监测社会化市场逐步成型,已建立600多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监测机构快速发展,相关高校开始承揽委托性环境监测业务,院校大多具备良好的环境监测条件,有能力完成基本的环境监测业务。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决定》,将节能环保产业置于新兴产业首位,中央地方系列优惠政策相应出台,但大多针对能源利用等方面,针对环境监测存在不足。2015年国务院出台《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意见》要求积极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生态环境部印发《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意见》提出扶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政策对环境监测社会化起到良好指导作用,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未出台,环境监测服务缺乏统一技术核定[3]。我国环保部主管部门对监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具有严格的标准性,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资质等方面考量不明确,对环境监测机构市场准入没有行政许可形式,明确规定进入市场准入门槛等。管理部门对社会监测市场机构未投入足够人力,导致社会监测机构人员素质不一,存在人员无证上岗等现象。政府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管,仅适合常规性监管活动,对复杂问题暴露出监督乏力。我国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探索时间较短,乏力规制方面不完善,比发达国家社会环境监测制度存在很大差距,日本建立与市场并存的环境监测制度,政府承担主要是项目管理,技术监督等职能,市场主体承担公益性不突出的环境监测任务,以包租方式联系运行项目。日本环境监测社会化配套法律较为完善,1993年颁布了《环境基本法》,对国家,企事业单位承担环境监测做出规定,日本环保法针对类型化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法律,相关法律有环境监测方面社会组织参与,为市场化运行提供了良好条件。《作业环境法》具体规定第三方环境监测方面环境监测制度,促进了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我国发布不少环境监测生活化法律,许多省市颁布了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文件,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完善[4]。
4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对策
4.1社会环境监测人员能力与信用登记
影响社会环境监测结果质量的人机料法环要素中,人是极为重要的环节,检测人员技术能力及管理措施是否有明确自律要求,直接影响检测人员能否将检测质量放在首位,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流动自由度大,构建完善的社会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能力,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可作为对社会环境监测行为重要监督手段。依据《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技术人员上岗能力有完善的评估体系,采取自我能力培训认定,定期换证评估等整套制度,实现对人员技术能力有效的管理。可以借鉴相关方法对和会环境检测技术人员能力管理,统一社会环境监测市场从业人员评估机制,增强社会环境监测人员的行业归属感,提高其技术提升的主动性。环境监测是技术传承性强的行业,从业人员频繁流动不利于监测机构的健康发展,对环境监测质量造成影响,对从业人员实行履历登记有利于及时掌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市场人员流动情况。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是保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立与个人信用挂钩的信用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监测人员因外部因素降低监测质量水平的概率,实施行业从业信用登记制度,提高人为影响监测结果可能性付出的代价,是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4.2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
取得行业计量认证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可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瑞开放的环境监测市场,通过资质评价检测能力无法反映检测机构能否满足检测行业技术要求,如调查性检测业务等。必须开展专业性强的能力评估,在员工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存在较大差异的社会检测机构中,挑选技术能力全面,质量意识强的机构作为公益性检测部门的补充。大多数社会检测机构定期接受认证资质评审,其检测行为在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运行,应建立专业性的评估模式,避免简单重复计量认证评估体系,形成针对性强的环境监测能力专业评估模式,如加大对现场采样质控措施落实程度等环节的核查评估。社会监测机构人员流动性较大,不利于维持高质量的检测能力,必须对检测机构采取定期技术人员结构流动性监督,对流动异常机构采取评估措施,对异常流动现象影响环境监测业务质量进行评估。环境监测业务涉及的仪器设备种类繁多,现场采样设备容易出现故障,要保证仪器设备状态良好,需进行定期养护,及时更新老旧设备,带来的经费需与机构运行成本存在矛盾,环保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仪器设备转托管定期评估,监控其设备资源能否维持环境监测业务。
参考文献:
[1]孟婷婷.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法律规制[D].苏州大学,2018.
[2]钟文起.环境监测市场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云南化工,2017,44(08):84-86.
[3]王应珍.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新思路[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7,35(07):80-81.
[4]刘冰.社会化监测机构质量监管探索[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1):290.
作者: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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